【搶鮮閱讀】月旦法學教室 第113期
有關性交易的議題,長期以來,一直是社會關注的重點法律議題之一。多年以來,有關性交易的處罰,一直是放在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第二章─妨害善良風俗。其條文規定主要為:「意圖得利與人姦、宿者。」因此,長期引發「罰娼不罰嫖」的批判。同時也在法官審判案件時,造成疑慮,並且進一步停止審判,聲請釋憲。大法官會議因此作出了第六六六號解釋,認定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違憲,至遲於該號解釋公布後二年內失效。
而立法院也依據此號解釋修改上開條文規定,同時增設「性交易專區」的法律規定。雖然修正後規定,消除了「罰娼不罰嫖」的不平等疑慮;但此增設「性交易專區」的規定,又再次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。
本期「法律新聞」單元,特別邀請蔡茂寅老師,就該增設的規定可能引發的行政與立法協調、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,以及行政處分之阻卻違法等問題,提出初步探討。(From: 本期編輯手札)